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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中理工学院学生考试 违纪处分规定(修定)

2018-09-12

第一条 为严肃考风考纪,保证学院考试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纪律,诚信应考。对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下列之一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三条 留校察看期间有新的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管理有关规定,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要求、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场秩序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纠缠教师,干扰阅卷、评分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妨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侵犯考试工作人员人身权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凡违反考场纪律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记为无效。

第五条 考试作弊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夹带、传递试卷或纸条、抄袭他人答案或为他人抄袭提供方 便、强行抢夺他人答卷、使用通讯工具作弊或其它考试作弊及协同作弊行 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替他人考试或让他人代考者,给予开除学籍分;

(三)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窃取考题、买卖答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凡有考试作弊行为者,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

第六条 有其它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行为者,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事实清楚,但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态度恶劣,对有关人员进行纠缠、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者; (三)已受过处分者。

第八条 学生考试违纪处理权限及程序:

(一)学生违反考场纪律及考试作弊行为由监考教师及考区负责人认定,并报教务处进行处理;

(二)学院作出处分决定并告知学生所在班班主任及学生,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中北大学信息商务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三)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

(四)开除学籍处分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五)经审批的处分决定打印成文后,分别发送到学生处、院团委、保卫部门、后勤管理部门和院领导,另外需送受处分学生所在班班主任、家 长、本人各一份,学生处分文件由教务处公开张贴布告;

(六)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可在接到通知十天内申请降级试读一年,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决定是否批准。试读期满表现良好者,可申请恢复学籍。试读期间再有违纪,下发离校通知书,由学生处和班主任负责督促其限期离校,拒不离校者保卫部门有权强制处理。

第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

第十一条 本规定修改权和解释权在学院教务处。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