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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训练中心部门规章制度

2023-03-01

工程训练中心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院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和科研的基地,实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组成部分,是衡量高等学校教学质量合规案例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根据各学院培养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教师与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教学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一条  学院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教学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专职管理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院正式批准。

第十三条  学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要积极申请筹建校级、省级、国家级实验室或工程训练中心等,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四章 体  制

第十四条  学校实验室工作,由各学院院长或副院长负责实验室管理工作,并落实好各实验室的实验人员。

第十五条  工程训练中心为主管实验室工作的机构。

第十六条  工程训练中心主任负责工程训练中心的全面工作,并指导全校实习与实训工作,同时指定一位副主任负责全校实验室的实验教学管理工作,并指定一位副主任负责全校各类学科竞赛等活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压、辐射、噪声、毒性、粉尘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进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及时为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二条  要逐步建立学院实验室评估制度。学院各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对学校的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

第六章  人  员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管理人员。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工程训练中心主任根据学院的工作目标,按照学院对不同专业技术岗位职责的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成绩,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实验室要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室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