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1根据教育部有关教育外事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我院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由院长负责、副院长分管,学院国际交流合作处具体实施,相关部门配合管理。聘请外国专家到校从事教学工作,是我院国际交流的重要内容之一,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把工作做好。
1.2外国专家的工作方针是:根据培养师资和教学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积极而又稳妥地聘请具有真才实学的外国专家,争取最佳聘用效益,增进同国外学术界的相互了解和学术交流。
1.3聘请外国专家的范围是:以英语专业、国际贸易专业为基础,逐渐扩展到其他专业学科。外国专家教学的对象主要是上述专业学生、青年教师等。
二、聘请工作
2.1 国际交流合作处在学院的领导下,负责学院的外国专家工作。其任务是根据我院的聘请计划,结合学科建设及教学、科研需要,物色专家对象,做好使用、管理和接待专家工作。国际交流合作处每年4—5月份向各教学部门收集外国专家聘请信息,根据反馈信息向学院领导请示是否聘请,并安排预签合同、通知境外外国专家办理体检、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手续。
2.2聘用外国专家,由学院通过省教育厅上报省外侨办审批决定。上报材料应写明专家的基本情况,如专家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所在国工作单位,最高学历、专业及学术职称,还要写明来华任教期限(起止年月)、任务,周工作量、工资标准及其他生活待遇条件。同时附上专家的简历、学位证书的复印件和中文翻译件,上报时间一般不晚于专家到任前三个月。
2.3办理外国专家来华签证,由学院向省人社厅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通知》并函寄外国专家,外国专家凭此前往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职业(Z)签证,申请签证费用由外国专家本人自理。
2.4外国专家到任后,双方应及时签订合同,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外国专家持职业(Z)签证入境15日内,国际交流合作处人员应通过省人社厅为其申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并在30日内凭职业(Z)签证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手续。
2.5 外国专家的签证或者居留证件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在中国停留或者居留,须于期满前申请延期。外国专家合同期满不再续聘或因特殊原因离职,国际交流合作处人员应及时为其注销《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并办理居留许可和签证的后续手续。
三、教学管理工作
3.1 专家任教期间,国际交流合作处与山西大任后勤部门负责外国专家的日常生活管理与服务,教务处、英语系负责外国专家的教学工作,并安排其教研活动。外国专家到任后,应向其及时介绍本校情况、教育方针、教学制度和培养目标等。
3.2 专家的讲课任务应纳入教学计划,并进行必要的考核,定期检查教学效果,专家每周讲课时数一般不少于16小时。外籍教师须完成合同规定的周学时工作量,如工作需要,征得外籍教师同意后,可安排超学时工作量,超学时工作量工资另计。外国专家除完成教学任务外,需参加每周1-2次英语角活动和教研活动,适当参加当地外办和学院各项活动。
3.3 专家使用的教材及教学计划由英语系与专家协商确定,应鼓励专家使用国外比较先进的教材及教学方法。英语系对专家的教学工作,既严格管理又要注意方法。欢迎专家对教学提出意见和建议,凡有利于改进教学而又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并付诸实施,对不合理的或暂时做不到的,应耐心的向专家做出解释。
3.4 为便于专家更好的进行教学工作,建议英语系为专家配备1~2名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突出、外语水平较高的青年教师做助手,他们既是专家教学工作的合作者,又是专家与学院、系之间的联系人。
3.5讲课
讲课中要做到: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爱护学生,选择活泼、有效的教学方法,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大面积提高学生的外语口语水平和应用能力。教学目的明确,教学环节紧凑,教学内容正确,教学方法得当,教学手段先进,教学过程合理,教学效果显著;同时还要注意教学的艺术性,教师的示范性。课堂上,穿着得体,不私自停课、调课、不擅离课堂,遵守上课时间,不迟到、不早退。
3.6对学生的成绩考核与评定:考核要以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为依据,采取口试、课堂提问等多种形式。考核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定期考核主要是期末考试。不定期考核主要是平时考核。建议按平时成绩占40%,期末占60%的标准来评定学生的综合成绩。
3.7 对教学成绩显著的专家,应给予精神或物资鼓励。对工作表现不好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向本人提出,促其改进。对表现恶劣,不能完成任务的,又屡经提出不改者,应根据合同规定予以解聘。
3.8 鼓励专家在我国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可吸收专家参加教学或学术讨论会。
3.9 每学期接受学院国际交流合作处、教学督导处以及系部的教学工作考评,考评方式为考勤、听课、教师评议、学生评议,国际交流合作处作综合评定。
3.10 尊重中国的文化习俗,不得辱骂和体罚学生。
四、生活保障
4.1学院按省人社厅以及省外专局有关要求及学院实际情况,由山西大任后勤安全部门安排提供住房及室内生活设备,在外教进住居室前,我方须将室内打扫干净,设施、设备摆放得当,床上用品每年更新一次。电器及家具保证处于良好状态,上、下水、电话、宽带通畅、无故障。住户可可视自己的爱好与习惯增添设备。
4.2尊重外国专家的风俗习惯,照顾专家的生活特点。外国专家除在我国法定节假日休假外,如遇有专家本国重大的传统节日,可酌情给假。聘期半年以下,原则上不给休假。
4.3主动关心外国专家的业余生活,安排好周末和节假日的文体活动以及参观、郊游等。
4.4 外国专家外出或在外留宿,需向合作教师或直接向学院国际交流合作处说明去向和返回时间。
4.5 外国专家不单独与异性学生在封闭的环境独处,学生不能随意进出外专、外教公寓,异性学生进入外专、外教公寓必须2人或2人以上,并在晚上10:30以前必须离开。
五、请假制度
5.1 病假:外国专家需凭医生证明通过合作教师向学院教务办公室请假,合作教师及时通报学院国际交流合作处;
5.2 事假:外国专家提前10天通过合作教师或直接向学院国际交流合作处递交书面请假条,经院国际交流合作处同意并视其情况汇同系部、教研室、授课班级协调后方可请假。
六、纪律要求
6.1 外国专家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尊重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外国文教专家的管理规定。
6.2 外国专家在应聘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和学生作涉及我国政治思想、社会状况,经济或科技秘密,特殊的生物资源,以及违反规定的调查。
6.3外国专家应按照合同规定,接受学院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在工作中要遵守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未经院方同意,不得兼任与院方无关的其他劳务,不得从事与教学无关的社会工作和商业性活动,如采访、经商、咨询服务等,以及与其身份不符的其它活动。
6.4国际交流合作处可以代表学院接受外专、外教不附加条件的赠书或赠品(应予以登记)。对有攻击我国政府或恶意诬蔑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等内容的图书、物品,应拒绝接受,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6.5 尊重专家的宗教信仰,但不准他们进行传教活动,我国与世界许多国家一样,实行宗教与教育分离的原则,在国民教育中,不对学生进行宗教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履行的正常教务活动,在宗教活动场所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由宗教组织和教徒自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不得以教学名义在学生中散发《圣经》等宗教书籍,也不得在教学中宣传宗教,但教学中一般的涉及宗教背景、沿革和介绍有关知识,不应视为宣传宗教。外国专家不得在任何场所,以任何方式,散布攻击我国政府和政策法令的言论,干涉我国内政;尊重中国的宗教政策,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教活动或宗教宣传。对违犯上述规定者,应根据合同和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七、安全保障
7.1 外国专家的安全保卫工作由山西大任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国际交流合作处主动配合,要贯彻内紧外松的原则,各部门紧密配合。专家到任后,学院与当地公安部门紧密联系,办理好相关手续,加强与地方外侨办、公安、安全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会同公安局、派出所及山西大任后勤保卫部门切实作好外籍人员的安全保卫工作和日常安全教育工作。
7.2国际交流合作处要配合山西大任后勤保卫部门经常检查外籍人员生活区内的用电、用气、用水、防火、防盗等安全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并做好检查情况记录,做到防患于未然。
八、友好交往
8.1 积极开展与外国专家的友好交往活动。要相信外国专家的绝大多数,相信中国人民的绝大多数,相信本单位教职员工的绝大多数,提倡同外国专家交朋友,在与外国专家的交往中,应遵循内外有别的原则,严守国家机密和外事纪律。
8.2 为使外国专家更多的了解中国,凡允许外国人参加的活动,如报告会和为国际国内重大节日及重要事件举行的活动,可邀请他们自愿参加。
8.3 为增进与专家的友谊,每逢重大节日,学院领导及有关方面负责人应进行访问祝贺,必要时可由学院领导出面集中宴请一次。遇有专家生日时,也应有适当表示。
8.4 外国专家的到任和离任,学院应酌情安排车辆接送。
九、附则
本制度将依据国家外事工作现行法律法规适时调整。并于发布之日起执行。